对于公司 Aluper,成立于 Grote Voort 293A, 8041 BL Zwolle,在兹沃勒商会注册,注册号为 58685979

第一条——适用

1.1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要约、报价单、协议和发出的订单。

1.2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荷兰语文本对其解释始终具有决定性意义。

1.3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买方”被理解为是指已经或希望与供应商达成协议的任何(法人)人,除此代表外,还包括店员、授权代表(s),头衔继承人 (n) 和继承人。

1.4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消费者”被理解为是指任何不从事专业或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或处于与消费者相当的地位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的买方.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消费者,除非做出明确的偏离。

1.5 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和/或偏离仅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适用。

1.6 如果供应商在与客户的任何协议中偏离了这些条款和条件,则客户不得在后续协议中援引这种偏离。 与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偏差必须始终得到明确同意。

1.7 供应商明确拒绝客户提及其自己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8 如果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废止,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所有其他规定将仍然完全适用。 然后,供应商和客户将进行相互协商,以就新条款达成一致。 将尽可能考虑原条文的目的和主旨。

1.9 如果双方之间出现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未规定的情况,则在评估这种情况时必须尽可能考虑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目的和要旨。

第 2 条——报价、报价和协议

2.1 供应商的所有报价和报价,无论是价目表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包括口头报价和报价以及供应商代表和/或员工的其他声明,均无义务,并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2.4 条规定的条件。

2.2 如果与报价或报价相关的产品不再可用,则报价或报价失效。

2.3 如果客户可以合理地理解报价、报价或其中的一部分包含明显的错误或错误,则供应商不能坚持其报价或报价。

2.4 只有在供应商在客户下达订单后 8(八)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或者如果供应商在 8(八)天内开始执行订单,协议才成立。

2.5 如果订单与报价或报价单中包含的报价有出入,供应商不受其约束。 除非供应商另有说明,否则将不会根据此偏离订单签订协议。

2.6 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如果第一次分批交货,则该协议被视为已全部订立。

2.7 供应商或代表供应商(通过其员工)向客户作出的任何协议、承诺和/或协议修订仅在供应商在 8(八)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或者如果供应商在 8(八)天内完全或部分实施它。

2.8 每项协议都是在暂停条件下签订的,即根据供应商的单方判断,客户似乎对协议的财务表现具有足够的信誉。

2.9 供应商有权在签订协议之时或之后,在进一步交货之前,要求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和其他义务都将得到履行。

2.10 如果供应商认为正确执行所下订单是可取或必要的,则授权供应商聘请其他人参与协议的执行,其费用将根据提供的报价转嫁给客户。 如果可能和/或必要,供应商将与客户讨论此事。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这些费用将提前指定。

2.11 供应商有权货到付款。

第 3 条-价格/销售价格

3.1 所有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和出厂价,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

3.2 此外,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价格不包括:特殊进口关税和/或其他税费 - 特殊包装材料和/或包装 - 装卸、运输和保险费用

3.3 价格基于成本价,在报价时有效。 如果这些成本价格自报价之日起因原材料、(辅助)材料、零件、运输成本、工资、保险费、税费、进口关税、汇率等价格上涨而上涨,则供应商有权转嫁价格的上涨。

3.4 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可以预见到这些增加成本的因素,则前款的规定也适用。

3.5 如果已经达成的协议的价格上涨超过约定价格的 15%,客户有权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他有义务按比例支付已交付或绩效的款项。 对于该部分,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仍然完全适用。

3.6 如果顾客是消费者,如果根据第 3 款出现价格上涨,他有权取消,除非价格上涨仅发生在协议订立三个月后,在这种情况下,第 5 款比照适用。

3.7 客户有义务遵守供应商为其交付的货物设定的(最低)销售价格,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供应商。

3.8 如果客户违反前款规定,供应商有权在不经司法干预的情况下终止所有供应协议(仍未履行),并视为根据第 7 条第 1 款 b 项终止协议,但不影响另一方第 7 条的规定。特别是。 此外,供应商对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均应立即到期应付。

第 4 条-交货/交货时间

4.1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得到明确的违约通知,并获得最后的交货期限。

4.2 客户有义务在产品提供给他时接受产品。 如果客户在向他提供产品时拒绝提货或未能提供交付所需的信息,则供应商有权存储产品,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4.3 客户有义务在交货后立即检查(包装)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包装数量和可见损坏方面的任何缺陷,或者在供应商通知货物可供使用后立即进行检查客户。 客户必须在交货单、发票和/或运输单据上说明所交付货物(包装)的任何缺陷,如在交货时出现,否则将不会有这方面的投诉不再被处理。被采取。 客户有责任在签收货物时,说明在承运人托运单上发现的所有损坏和缺陷,以便承运人以后不能依赖客户的签名来确定损坏发生损坏索赔时。完整的收据状况良好。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管理具有约束力。

4.4 客户也有义务在交货后立即检查所交付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约定相符,是否符合双方就此约定的要求。 必须按照第 9 条所述的程序向供应商报告任何可见缺陷。 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报告任何不可见的缺陷,但无论如何应在发现这些缺陷后的 14(十四)天内报告。 报告必须包含尽可能详细的缺陷描述,以便供应商能够做出充分的反应。 客户必须让供应商有机会调查投诉或委托其进行调查。

4.5 客户不得使用他之前发现有缺陷的产品。 客户有义务保留他发现有缺陷的产品,以便供应商进行调查。 在供应商完全解决投诉后,客户的保留义务终止。

4.6 质量、数量、颜色、饰面、尺寸、对价等方面的轻微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偏差绝不赋予客户拒绝任何交付的权利。

4.7 供应商有权分批交付(部分交付),供应商可以单独开具发票。 客户有义务按照第 12 条的规定付款。

4.8 一旦将货物提供给客户,供应商的交货义务即告完成。 由客户或其代表签署的收据作为完整的交付证明。

4.9 若客户不接受,差旅费、仓储费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四个星期后,供应商有权(私人)出售这些物品。 私人销售的费用由客户承担,但不影响供应商要求第 7.3 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其中还包括:罢工、火灾、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水损坏、政府措施、运输或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出口禁令、战争、进口或出口的动员障碍以及所有其他情况不能归因于供应商。阻碍协议的履行,无论是否暂时,供应商有权选择根据该障碍的持续时间延长交货时间或取消采购,只要它受到影响由障碍。

5.2 如果障碍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客户无权取消。 如果障碍持续超过一个月,客户有权取消协议,前提是通过挂号信完成,并且供应商在交付购买的物品之前收到这封信。

5.3 在导致不可抗力的情况变得明显之前,供应商有权就履行相关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要求付款。

第 6 条——所有权的转移

6.1 在客户履行所有(付款)义务之前,交付的货物仍然是供应商的财产。

6.2 客户无权将交付的货物作为抵押品或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客户也不得将交付的货物交给第三方使用,除非是出于其业务运营的目的。

6.3 如果买方转售尚未(尚未)全部或部分付款的货物,买方将把此次转售产生的索赔从买方转移给供应商,每次转移将被视为付款或部分付款。

6.4 客户有义务在供应商的第一次要求下将转售的相关细节传递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可以直接向客户收取买方欠款。 该买方支付给供应商的金额将从买方欠供应商的总金额中扣除。

6.5 在转售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按照本文所述向其买方保留相同的所有权。

6.6 客户未履行或未按时、不按约定向供应商履行任何义务,或出现第7.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已交付的货物,不作任何处理。需要通知违约或司法干预。 客户事先给予供应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许可,允许其进入供应商财产所在的所有场所,以及取回这些产品所需的所有其他场所。

6.7 客户必须始终尽一切可能合理地期望他来保护供应商的产权。

6.8 供应商实际收回已交付货物的,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本协议解除。

6.9 客户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以下事实: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交付的货物被扣押,或者如果第三方对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主张权利,只要这(仍然)是供应商的财产供应商,以及第 7.1 条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

第 7 条-取消/终止协议

7.1 供应商保留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立即终止与客户的协议或暂停其因协议产生的义务的权利,如果:客户被宣布破产,申请暂停付款,或被置于管理之下被监护、被清算或其他任何导致客户不能再自由处分其资产的情形。 客户没有(及时)支付发票,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或双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未正确或按时履行。 签订协议后,供应商意识到有充分理由担心客户不会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情况。

7.2 在上述协议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下,所有针对客户的索赔均应立即到期应付,供应商也有权就损害、利润损失和/或利息损失要求全额赔偿。

7.3 “利润损失”项将达到约定价格的 25%,供应商可提供相反证据。

7.4 “利息损失”项将按当时适用的法定利息计算。

7.5 供应商依据本条规定中止或终止协议的,无任何义务赔偿客户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第 8 条-运输风险/风险转移

8.1 从货物离开供应商仓库的那一刻起,客户将承担运输或交付或交付货物的所有风险(例如,丢失、损坏或折旧的风险)。 这涉及直接和间接损坏,即使客户要求运单、运输地址等包含一个条款,说明所有运输损坏均由发件人承担费用和风险。

8.2 如客户为消费者且已约定商品送货上门的,商品送达或送达的风险直至实际送达时才转移。

8.3 运输方式、派送方式、包装方式等,如客户未提供进一步说明,将由供应商作为良商自行决定。 客户关于运输和/或装运的任何具体愿望只有在供应商接受这些愿望并且客户声明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才会执行。

第九条-广告

9.1 对交付货物的投诉/投诉,须在收到交付货物后8(八)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供应商客服提出。

9.2 供应商必须在发货之日起五天内收到有关发票的投诉。

9.3 9.1或9.2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分别视为客户已认可所交付的货物或发票。 投诉将不再由供应商处理。

9.4 提交投诉/投诉永远不会免除客户的付款义务,第 12 条的规定仍然完全有效。

9.5 就这些规定而言,每次部分交付均视为单独交付。

9.6 未经供应商书面许可,客户无权退回其投诉的商品。

9.7 如经确认投诉无根据,供应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如研究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责任与保证

10.1 如果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则该责任仅限于本条款已作出的安排。

10.2 对交付货物的保证完全符合并限于该货物制造商提供的保证。

10.3 如有破损损坏,恕不提供任何保证。

10.4 如果具有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的产品造成供应商对人员或其他货物造成的损害,则此责任仅限于订单的发票金额,或至少限于订单的那部分金额与责任有关。

10.5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的责任始终限于其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如适用)。

10.6 供应商仅对直接损坏负责。 供应商从不对间接损害负责,包括间接损害、利润损失和储蓄损失。

10.7 如果客户或用户/消费者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有害后果概不负责: 未遵守使用说明 - 在产品中添加了其他产品,这影响了预期操作破坏了供应商的产品 - 对供应商的产品过敏,或对产品有过敏反应 - 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储存产品,或者将产品用于预期以外的目的 没有妥善处置产品 维护 - 取走非消耗品 - 已在最佳使用期限后使用产品 - 已向供应商提供不正确和/或不完整的信息且供应商依赖此信息 - 已使用产品而客户却知道产品有缺陷了。

10.8 供应商也不对供应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极端天气条件)造成或导致的有害后果承担责任。

10.9 供应商不对所用产品的建议或其他建议负责,除非与客户另行签订咨询协议,客户在协议中实际对供应商进行的咨询工作作出对价。 如果供应商根据本条款对咨询服务负责,则该责任仅限于所提供咨询服务的发票金额。

10.10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则供应商的责任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10.11 如果损坏是由于供应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上述供应商责任限制不适用。

10.12 保修期满后,所有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 11 条-退货

11.1 未经供应商事先同意,不得退货。 如果它们仍然发生,与装运相关的所有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自由存储货物,费用和风险由客户(第三方)承担,或保持货物可用。

11.2 未被接受的退货不会以任何方式解除客户的付款义务。

11.3 关于与退货相关的实际费用或供应商因退货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供应商的特定声明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除非有相反证据。

11.4 退货的运输成本和风险由客户承担,除非退货是由于供应商的错误造成的。

第十二条-付款

12.1 付款必须在交付时以净现金支付,或在交付或发票日期后 8(八)个工作日内通过存款或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供应商银行对账单上注明的起息日为付款日期。 在线支付是与 Intotrust vof 合作进行的。

12.2 如果在 8(八)天内未收到客户的发票金额,则客户将依法违约。 然后,客户欠发票金额每月 1.5% 的利息,在客户违约期间有效,该时间以整月计算。

12.3 如果在发票日期后的 8(八)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发票付款,并且如果随后对客户采取法律措施以获得付款,则客户有义务支付(额外的)司法费用收款成本,最低为应支付金额的 15%。 在不影响客户根据法院判决所欠的任何法律费用的情况下,最低 125.00 欧元。

12.4 由客户或代表客户支付的款项首先用于结算成本和利息,然后是最旧的未清发票,即使客户表示付款适用于以后的发票。

12.5 如果客户仍然拖欠部分交货付款,供应商有权在客户未能支付到期(部分)发票的期间暂停其他仍未执行的交货订单,但不影响供应商的在收到违约通知后取消交货的权利 最终终止协议并要求供应商支付当时可以索赔的款项,但不影响供应商根据第 7.2 条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12.6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法定规则适用于供应商向客户发送的发票的付款和收款。

12.7 供应商有权在与此预付款相关的产品交付之前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

第 13 条——可转让性

13.1 客户不得转让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产生的权利和/或义务。

13.2 与第 1 款的规定相反,只有在客户通知供应商并获得供应商的明确书面许可后,才能转让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

14.1 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受荷兰法律管辖,即使涉及法律关系的一方居住在国外。 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性被排除在外。

14.2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适用巴黎国际商会(ICC)编制的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4.3 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因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将由兹沃勒的主管法院独家解决,除非荷兰地方法院对此类争议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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